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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履行合同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

发布时间: 2017-04-06 09:24:14

来源: 济南日报

分类: 房产楼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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曹大爷来信咨询:我在某小区有沿街门头房两间,去年就租给李某开超市,我们两人达成了房屋租赁协议。协议规定:租赁期限为5年,由李某每年向我缴纳租金5万元,必须在每年2月初前缴纳。出租房屋只许李某使用,不允许转租,如有一方违约,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2万元。协议履行了一年后,李某在市内黄金地段租到房屋,私下将超市转给自己的亲戚经营。我于是要求解除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,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。但李某以不少给付租金为由,置之不理。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?

市老龄办答复: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协议符合国家法律、政策规定,协议有效。承租人李某未经曹大爷同意,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,属违约行为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

承租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,未经出租人同意,不得将租赁权转让或者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。我国《合同法》规定,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,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。”根据这一规定,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,承租人可因一定的条件将承租的财产转租给第三方承租使用。这个条件就是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。所以,承租人如因其他原因需要将承租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时,应当征求出租人的意见。出租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给第三方承租使用。如果出租人不同意则承租人不得转租,否则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李某因为找到在黄金地段的房屋,不再需要租赁曹大爷的房屋,他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协议,但不得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,更不得以此谋取更高租金。

责任编辑: tangdiwa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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