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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放松限购:外地户口硕士以上买房不需社保证明

发布时间: 2017-06-05 11:30:49

来源: 搜狐焦点网

分类: 其他楼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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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下信息来源“搜狐焦点网”,由楼盘网于2017-06-05 11:30:49整理提供】

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文件

宁房市字〔2017〕108 号

关于明确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

市国土局,江宁、浦口、六合、溧水、高淳区政府:

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,贯彻落实好住房限购政策,经市政府同意,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意见。

现将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执行。

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

2017年5月8日

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意见

一、关于执行对象的认定

1、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,取得硕士及以上、高级职称(含副高级和正高级)、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,年龄在40周岁以下,如提供与在宁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,则购房时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(城镇社会保险)证明。

2、因赠与取得不动产的,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。

3、因司法判决、司法调解取得不动产的,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;因司法拍卖取得不动产的,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,购房者需具有购房资格。

4、因征收采取货币化安置而再次购房的,根据市建委审核意见,在购买被征收房屋套数或面积及以下住房时,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。

二、关于社保及个税证明的认定

1、对于个体工商户,纳税证明按个人所得税证明认定,因未达到起征点而未纳税的月份一并累计。

2、在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养老保险的,如其余参保的社会保险(城镇社会保险)均在我市缴纳,社会保险(城镇社会保险)证明予以认可。

3、在江苏省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,个人所得税证明予以认可。

4、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,以家庭中一名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时间最长的成员认定。

三、关于购房证明有效期的认定

1、在2017年3月16日前已开具购房证明的:因已过有效期且未购房重新申请开具的,按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》(宁政办发〔2017〕56号)执行。商品住房在《南京市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》已认购或合同已确认,二手住房在《南京市网上存量房交易监管系统》合同已打印或合同已确认提交,如购房证明已过期可续开,继续有效。

2、因购房证明遗失申请补开,证明虽在有效期内但未购房的,按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》(宁政办发〔2017〕56号)执行。

3、新开具的购房证明有效期调整为180天(现为90天)。

以上意见自2017年5月4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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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 网络整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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