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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公司伪造协议 业主“拖欠”物业费成被告

发布时间: 2017-04-07 10:22:28

来源: 无锡日报

分类: 其他楼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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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下信息来源“无锡日报”,由楼盘网于2017-04-07 10:22:28整理提供】

2013年3月,黄某购买了( )的房屋,并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,就物业费收费标准、费用交纳、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。今年2月14日,物业公司将黄某告上法庭,要求法院判令其支付“拖欠”的物业费9878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6673.3元。昨天,梁溪法院广益法庭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,不仅驳回了物业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,还因伪造虚假协议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。

庭审中,物业费的交纳时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。被告黄某称,双方协议约定物业费从装修入住之日起计算,但他收房时房屋为毛坯房,而且一直没装修。目前,涉案房屋已经转让给第三人,由第三人装修后入住,物业费不应由其交纳。原告立案时提供的协议复印件上,打印字样“自入伙通知单通知的交付之日起计算”被横线划去,并手写了一行“自装修后入住之日起计算”。这显然与黄某的说法一致,与原告的主张自相矛盾。面对质疑,原告称这份复印件复印来自被告的协议原件,后提供了保留在乙方的协议原件,该原件中保留了原打印字样,没有手写的那行字。

法官当庭比对了立案时物业公司提供的协议复印件、黄某提供的协议原件和庭审中物业公司提供的协议原件后发现,复印件与黄某持有的原件存在手写笔迹、盖章等多处不一致,不可能复印自黄某持有的原件;复印件与物业公司持有原件除第三页中费用起算时间不同外,其他部分高度一致,且第三页纸张较新,该原件还有多次装订的痕迹。故法官怀疑原告调换了原件中的第三页。对于这些疑点,原告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作出合理解释。

法院认为,物业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费从装修后入住之日起计算。原告提供的房屋交接单仅能证明黄某已收房,无其他证据证明黄某已装修并入住,故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。另鉴于在审理过程中查明,原告伪造虚假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,判其罚款10万元。该案主审法官、广益法庭副庭长祝翔说,原告的行为损害了司法权威,浪费了司法资源,增加了对方的诉讼成本,故对其作出处罚,以儆效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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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 网络整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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