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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万拆迁补偿余款未果 裁决书却引用废止法律条款

发布时间: 2017-04-01 09:59:47

来源: 楚天都市报

分类: 政策法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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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一起追讨拆迁补偿余款的仲裁案中,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书,引用了已经废止的法规。但由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,似乎无法更改。前日,楚天都市报记者采访此事时,武汉仲裁委工作人员表示:“将向领导反映,10个工作日书面答复。”

据了解,武汉市民严某在武昌武珞路有一套128平方米的住房被拆迁,他于2014年8月签订协议书,约定获得补偿83万余元。武昌区房地产公司房屋拆迁事务所向他支付66万元,余款17万余元一直未付。2016年6月,严某给拆迁事务所寄送《催款函》,仍无结果。同年11月,严某委托律师梅立皇作为代理人,向武汉仲裁委申请仲裁。

该案由独任仲裁员李某仲裁。今年2月,武汉仲裁委下达裁决书,驳回严某的仲裁请求,且为“终局裁决,自作出之日起生效”。仲裁庭认为,严某被拆迁时,房屋有贷款未结清,根据《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规定,要还清贷款后才能给予补偿。

梅立皇告诉记者,该裁决书依据的《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,于1991年3月22日颁布实施。2011年1月,国务院颁布新的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,取消了“要还清贷款后才能给予补偿”的条款。

3月3日,严某及代理人梅立皇向武汉仲裁委书面投诉,认为仲裁员李某援引废止的法律裁决案件,要求追究其“枉法裁决”之责。

3月15日,武汉仲裁委下达补正裁决书,李某仍担任独任仲裁员。补正裁决书修改了部分表述,但仍维持了原来的裁决结果。梅立皇再次向武汉仲裁委递交书面投诉。

前日上午,梅立皇向武汉仲裁委信访部反映情况,记者随同采访。该部工作人员称:“将向领导反映,10个工作日书面答复。”

昨日,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雄表示,运用废止的法律法规裁决案件,“肯定是个严重错误。”武汉市一名资深民事法官告诉记者,该仲裁是终局裁决,因此当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诉纠正,但裁决引用了废止法律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,仲裁委应该有纠正机制。

责任编辑: tangdiwa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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