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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锡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

发布时间: 2016-06-24 10:23:46

来源: 无锡商报

分类: 本地楼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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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无锡市政府发布了锡政发【2016】124号《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》,在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设立门槛,促进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上又迈出重要一步。

放宽市场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条件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,我市于2014年3月10日在全省率先出台了锡政发〔2014〕32号文件《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32号文),为多地提供了参考与借鉴。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》(苏政发〔2015〕113号)出台后,我市又根据我市特点,做了进一步的细化。

系统安排登记申报制

申报制是指登记机关只采集住所(经营场所)的信息,无需申请人提交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的一种登记创新,有利于全程电子化登记和园区托管。

省政府113号文对申报制作了原则性规定和试点安排,此次我们对登记申报制作了系统安排,明确规定了在例如三创载体、整栋的写字楼等集中办公场所创办企业的,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时,只需提交一张住所(经营场所)申报表(含有地址、联系人、所有权人、法定使用用途、符合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安全性承诺等基本信息),无需提交房产证和租赁协议就可以进行登记,既便于申请人申请,也方便三创载体的招商与管理,提高这部分房产的使用效率。

调整、改造“住用商”问题

在保留32号文中9大无污染、无安全隐患的行业直接登记基础上,增加了省政府113号文件中的“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、咨询策划、商务秘书、咨询代理”4种行业进行直接登记。

引入“负面清单”制度,在省政府113号文中列明的行业范围外,增加了“网吧、培训”两种行业;规定了市政府应当组织工商、规划、建设、环保、安监、消防等相关部门,定期对“住用商”负面清单进行清理,通过网站、媒体等向社会公示。

对“住用商”引入了首次登记经营期限不超过2年的限制,便于管理部门对投诉多、整改不到位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;承认历史存在,允许“历史形成的”住用商“且不改变主营项目的”、“独立住宅,人防工程,车库和小区配套用房”用于住所登记。

简化住所登记条件

按照省政府113号文件要求,市场主体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登记住所(经营场所)的,应提交房屋产权证,没有产权证的,可由申请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说明材料;市场主体租用他人房屋作为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的,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,无需提交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明;租用军队房屋的,应提交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,无需提交军队房屋租赁许可证。

推出市场主体承诺制

此次规定市场主体必须对住所(经营场所)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,承担虚报注册场所的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和诚信责任。

保留32号文件中部分条款

即关于“一照多址”、“一址多照”等创新举措;除法律、法规规定以外,土地用途、房屋用途的审批变更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登记的前置条件;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应当明确门牌号等表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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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 limi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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